深夜時分,一男子從寶馬車內摔出車外不幸身亡,其家人向寶馬車主索要60余萬元的賠償。12月24日,記者從丹陽法院了解到,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院方介紹,王某(男)與劉某(女)均系80后,于2022年底相識并發(fā)展為婚外情關系。2023年7月,王某乘坐劉某駕駛的寶馬牌汽車,行至丹陽丹北鎮(zhèn)某紅綠燈路口時,坐在副駕駛位置的王某突然被摔出車外。
劉某隨即停車查看,并撥打120和向其同事求助。隨后,王某被救護車送至醫(yī)院救治,次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顱腦損傷。
事后經公安機關調查發(fā)現,因劉某想分手,王某不肯,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糾纏。事發(fā)當晚,王某向劉某發(fā)送短信,要求歸還為其購買的手鐲、手機卡等,雙方通過短信爭吵。晚10點左右王某找到劉某,言語不快,還砸了劉某的汽車。后王某要求吃夜宵,開上劉某的車于晚12點左右將劉某帶到某餐吧吃夜宵。期間劉某想早點結束,王某結賬后獨自出去。
劉某看王某喝醉了,就開車跟在他后面,王某要求劉某開車帶他轉轉,但上車時沒有系安全帶,隨后發(fā)生上述突然被摔出車外致死的交通意外事故。
后死者王某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多次找劉某問責和索賠,并訴至丹陽丹北法院,要求被告劉某承擔各項經濟損失6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王某與被告劉某發(fā)生婚外情糾葛,在醉酒狀態(tài)下乘坐被告駕駛的車輛時未系安全帶繼而發(fā)生交通意外事故。綜觀當晚事情經過,被告劉某雖未能盡到更為合理的注意義務和采取更為妥善的措施,但不存在嚴重過錯和主要責任,不足以賠償原告方全部或主要損失。據此,法院酌定被告承擔賠償責任65000余元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表示,在民事侵權類案件中,特別是出現重大傷亡事故時,考慮到嚴重受害事實、受害人家屬的激動情緒和矛盾糾紛的及時化解,理應妥善安撫化解,多做調解工作。但也不能“久調不決”或作出“各打五十大板”等“和稀泥”裁判;應當嚴格依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照侵權責任“四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嚴格依據事實與法律進行裁判,而不是“死者為大”“誰弱誰有理”,“誰鬧誰有理”,抱著“和稀泥”的態(tài)度結案了事。
事實上,這不僅是對當事人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更是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只有通過有力度、有溫度、有是非的司法裁判,才能維護文明、友善、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
來源:揚子晚報網、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