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娜娜于臺中市一處酒吧兼職,某日晚上結識男子阿豪、小楊(均化名),并答應邀約前往二人住處續攤飲酒,不料卻被拉進房間,最終慘遭性侵。法院審理,依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分別判處7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豪與小楊2020年10月26晚上于臺中市北區某處酒吧,結識兼差的女子娜娜,三人暢談愉快,原本相約一起唱歌,最后改約至阿豪的住處。當日凌晨2時許,三人飲酒聊天,一起玩撲克牌,不料阿豪突然將娜娜強拉入臥室,再和小楊一起將娜娜壓制在床上,最終性侵得逞。
事發后,娜娜向阿豪和小楊表示已與友人約定接送,兩人陪同她搭乘電梯下樓,由好友騎乘機車搭載離去。娜娜也向好友哭訴自己遭到性侵害,并在好友的陪同下前往警局報案。
阿豪和小楊辯解,確實在娜娜工作的酒吧飲酒認識,凌晨相約至住處碰面,但強調三人在飲酒時聊到性行為,而娜娜當場則說,“已經很久沒做這種事情了”,甚至認為他們長得不錯,更稱“好像可以試試看”。
娜娜主張,當天下班后在店內和阿豪、小楊聊天,后來被問要不要換地方玩游戲,當時認為可以借此成為朋友,于是答應邀約,并先返家放東西再搭計程車前往住宅。三人先玩撲克牌,輸的人要和啤酒,而她被灌完酒后突然被拉進房間,在無力抵抗的情況下被脫去全部衣物,然后被迫口交,甚至無套輪流性侵。
法院審理,勘驗三方證詞,考量娜娜表示案發時已有酒醉,而阿豪警詢時則稱“當天與娜娜先在餐廳喝酒喝了一陣子,娜娜問要不要續攤”,以及案發后曾致電問是否安全到家等語,并檢視驗傷診斷書發現娜娜外陰部并無明顯傷痕,而左前臂、額頭、左頸等多處紅腫,與其證述遭拉進房間、被壓制在床上以及脖子遭掐住等情形造成的傷勢相符。
法官認定阿豪、小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并衡酌犯后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與娜娜及其母親搭乘和解及賠償,審酌二人并無前科、家庭經濟等情狀,依法分別判處7年6月有期徒刑。
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