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名劉姓男子今年1月的花蓮“NO.88酒吧”內,趁一名辣妹小美(化名)不注意時,從背后環抱并碰觸對方胸部,經法院審理后,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事發于今年1月13日凌晨1時許,當時小美正在“NO.88酒吧”內跳舞,劉男趁她不備,從背后伸手環抱小美,并觸碰她的胸部。小美表示,當時她嚇得嘗試蹲下閃避,但仍未能避開劉男的騷擾,于是報警處理。警方接獲報案后,隨即展開調查,并將案件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
劉男在法院上否認有性騷擾的犯行,辯稱當時只是幫妹妹拍照,為了避免撞到小美,才從后方推了她的頭部,并非有意環抱或觸碰對方的胸部。對此,法官經過調查后發現,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劉男確實是從背后環抱小美,并碰觸她的胸口,這與劉男的說法相悖,法院認為他的辯詞不足以信任。
法院指出,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行為是指基于性或性別有關的意圖,利用被害人不及抗拒之機會,對其進行親密接觸或觸碰隱私部位等行為。劉男在小美不備之際,突然從背后環抱并觸碰其胸部,已構成性騷擾犯罪。法官考量劉男無前科,但犯后否認罪行,且對小美造成恐懼及心理不安,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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