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妻子小英(化名)結婚后育有3女1子,今年初發現妻子與男子阿偉(化名)外出用餐,兩人舉止曖昧,甚至共處一室共同過夜。因此請求阿偉賠償100萬元(新臺幣,下同)精神賠償。法院最終判阿偉要賠10萬元。可上訴。
▲阿偉甚至在阿德與小英的住處過夜,并與小英共處一室。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原告阿德與小英于2009年9月29日結婚,并育有三女一子。小英在婚姻存續期間與阿偉有過密切往來。據阿德指控,阿偉于2024年2月3日開車載小英外出用餐,兩人舉止曖昧。更嚴重的是,在2024年3月17日深夜,阿偉甚至在阿德與小英的住處過夜,并與小英共處一室。這些行為被阿德認為已超越一般異性朋友的正常交往范疇,對其婚姻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
阿偉對此案辯稱,他與小英的互動是因為他會開車載小英賣保險,所以小英才會請他共進晚餐,并且因喝酒過量而在小英家過夜,小英睡在客廳,他睡在房間。阿偉表示,雖然他知道小英已婚,但小英曾表示已經離婚。
法院認為,阿偉與小英的曖昧行為已足以破壞阿德婚姻的完整性及幸福,這種行為已達到不法侵害的程度。經過審理,法院裁定阿偉需賠償阿德精神慰撫金1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嫌過高,不應準許。可上訴。
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