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小雅(化名)與丈夫小偉(化名)結婚后,發現小偉與女同事小茹(化名)外遇,時間竟長達4年之久,因此對他們2人提告求償2百萬,法院判賠30萬元(新臺幣,下同)。可上訴。
原告小雅指控:她與被告小偉于民國107年4月3日結婚,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然而,自民國110年起,小偉與同事小茹頻繁約會、出游,甚至在外過夜并發生性行為,已超越一般朋友的正常交往,長達四年之久,對她的配偶權造成嚴重侵害,使她精神上極度痛苦。基于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損害金2百萬元。
小偉及小茹則辯稱,小雅提供的錄音對話僅是小偉的單方陳述,對話中未提及小茹姓名,且侵犯了小偉與其母親的隱私,不應作為證據。另外,小偉否認了原告提供的照片中男子為其本人,聲稱這些照片是經過偽造的,即便照片中確實有小偉與小茹,但僅是普通的聚餐,未逾越一般朋友關係。
法院調查后認為,婚姻是保障配偶間愛與性之獨佔權,若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配偶與第三人發生愛或性關係,必然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權。根據錄音對話和照片等證據,有被告等2人互相裸露身體依靠之照片、一同聚餐吃飯之照片以及小茹裸身之照片。法院認定小偉與小茹之間的關係已超越一般朋友的正常范疇,并且長達四年之久。
法院考量雙方的身份、經濟狀況及加害程度。原告大學肄業,經營網路拍賣,月收入約3萬元,無不動產;小偉大學畢業,月薪約4萬元,名下有一筆財產;小茹大學畢業,月薪約4萬元,名下有四筆財產。最終,法院判決小偉及小茹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損害30萬元,超出部分的請求則不予支持。可上訴。
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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