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開元十三年(725),宰相張說被彈劾罷相,中書舍人張九齡受牽連被外放冀州刺史。張九齡以“母老在鄉,而河北道里遼遠”為由,上疏請調換到江南一州,能夠照顧母親。唐玄宗“優制許之”,將張九齡改任為洪州(今南昌)都督。唐天祐年間,左拾遺崔琢的堂叔母年將七旬,累月抱疾加甚,無兄弟可以奉養,崔瑑便請假“躬往疾侍”,皇帝予以準假。
另據敦煌文獻記載:唐時龍勒鄉百姓胡再成收養同母弟王保注男為義子,要求義子“自養已后,便須孝養二親盡終之日”,鰥寡孤獨的老人可收養同宗的甥侄為義子承擔贍養義務。而且,唐時無子嗣的老人也可選擇鄉鄰中的外姓成員來侍養自己,只要雙方同意并且上報官府就可以履行奉養義務。
以上史例,可見窺見唐代養老制度一斑。唐代政府要員以贍養父母為理由,可請求移官、閑官、解職。唐代的家庭養老,主要以子女贍養父母為主,但當家庭殘破時,家庭養老的重任也可由其他家庭成員甚至外姓成員承擔。這就是唐朝養老體系中獨具特色的“給侍”制度。
所謂“給侍”養老制度,是一種由政府頒布法規詔令,給特定的老年人分配“侍丁”以照料其生活的制度。唐朝養老制度規定,給予年滿80歲及以上的高齡老人,以及雖不滿80歲但罹患重病的老人配備“侍丁”。據《唐六典》記載:“凡庶人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丁一人,九十給二人,百歲三人。”在有些時期,給侍惠及更低年齡的老人。享受“給侍”待遇的老人,被稱為“侍老”。
唐朝家庭養老的人員安排,首先規定承擔養老的人員主要是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在唐代社會里,子女等晚輩親屬對父母等長輩的贍養,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其中以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為主,旁及兄、妹、侄、孫、媳、義子等晚輩親屬對老人的贍養,承擔養老責任的家庭成員非常廣泛。如前所述史例,縱是身居要職的政府官員,也要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
照料老人生活的侍奉人員,須是成丁之男,故稱之為“侍丁”。“侍丁”有親侍和外侍之分。所謂親侍,即侍丁與侍老有親屬關系;所謂外侍,即侍丁與侍老無親屬關系。親侍屬于法定侍奉人員,人子不侍其親是違法的,即使官員也不例外。依唐律,除少數政府特別重用的官員以外,其他官員不得委棄家中的“侍老”而獨自赴任,要么攜之赴任,要么請求停官歸侍,否則都是有罪名的。
如前所述的唐玄宗時名相張九齡,上疏請調照顧母親獲準。睿宗時,中書舍人崔沔,因“母老病在東都,沔不忍舍之”,“固請閑官,以申侍養”,睿宗改其官職為虞部郎中,滿足了他的要求。唐德宗時,西道節度使王起,年且九十,職重路遠,缺乏供侍,其子王龜時為左拾遺,“乞罷今職,以奉晨昏”,優詔許之。金部員外郎崔縱因父親崔浼被貶為通州刺史,崔縱便“棄官從養”。起居舍人楊炎,也曾“以親老去官”。這些政府要員請求移官、閑官、解職,不排除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是他們都以贍養父母為理由提出,并被應允。
外侍是唐朝“給侍”制度有別于其他朝代的獨特地方,外侍屬于職業侍奉老人的人員,但其身分并不固定。給侍制度興盛時,社會上形成了一支身分復雜、人員龐大的專職外侍隊伍,與親侍的強制性不同,無親侍侍奉的侍老允許自行選取外侍,外侍也有自行選取侍老的自由。侍老的確定有規范的程序,即登記造冊、個人申請、里正審查、縣司審批。獲得給侍資格后,侍丁的選取也有明確的次序規定:“皆先盡子孫,次取近親,無近親外取白丁者”。
為了保證侍丁履行好養老義務,唐朝有一系列的政策法規以確保制度的貫徹實施。
令人遺憾的是,唐后期因戰亂造成“人戶減耗,徭役繁多”,導致青壯年勞動力(侍丁)極度短缺,給侍制度漸趨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