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早前完成審議條例草案,審議討論耗時超過50小時,委員亦提出了超過1000條問題,包括多條情景題,讓官員解答以釋除疑慮。《星島頭條》整合會議上20條重點答問,讓讀者掌握什么情況下違法、什么情況下可獲豁免。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煽動意圖
1. 選委界管浩鳴:有人留有《蘋果日報》舊報紙是否屬于“管有煽動意圖刊物”?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需要有合理辯解,例如“個刊物我擺咗喺度好耐?喇,都唔知擺咗好耐,目的都唔系用嚟做煽動”等則屬“合理辯解”。
2. 新民黨葉劉淑儀:如有人在氣球印上煽動文字,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然后放氣球,會否已屬于煽動?如有煽動的雕像沒有文字,又會否屬煽動意圖?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放“光時”氣球肯定是煽動意圖的其中一種表達形式,而制作強烈煽動訊息的雕像有機會屬于煽動意圖的作為。
3. 經民聯林健鋒:對政府政策提出反對意見是否觸犯條例?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煽動意圖罪絕不阻礙市民表達意見,不影響社會批評政府,香港需要不同聲音,“無論表達幾激烈,一啲問題都冇”,反而很歡迎。不過如果言論是旨在挑動情緒、破壞安寧就有分別。
4. 民建聯陳克勤:2019年不少“黑暴”針對國內同胞,屬歧視還是引起憎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煽動意圖并非僅僅歧視如“睇你唔起”,引起憎恨是更嚴重。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唔系一個被告自己揀邊條罪就系”,形容有足夠證據就一定會根據法例起訴,不認同可成為辯護理由。
5. A4聯盟楊永杰:“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定義?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并非指私人恩怨,而是針對社會不同群體之間,例如早年部分新界區港人認為自由行游客對港人造成滋擾,“針對緊內地嚟嘅旅客”,屬于某一類可以明確的群體,試圖以挑起仇恨情緒。
國家秘密
6. 新民黨葉劉淑儀:公眾利益辯解是否要沒有其他可行方法之后才披露?武漢醫生李文亮發現了新冠病毒,先跟上司說,抑或他直接說出去呢?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該人要合理地完成所有步驟,是否披露前都做了。絕對不是有公眾利益就自動可以辯解。
7. A4聯盟楊永杰:有人意外檢獲國家秘密文件,如果保留是否已經違反國家秘密罪?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罪行要素是明知有關內容屬國家機密,若“唔覺意”檢獲就不會是“明知”。如果閱讀有關內容后發現屬于國家機密,按常理應盡快交予有關當局,無理由掉進垃圾箱或交予其他人。
8. 民建聯周浩鼎:倘有公職人員因個人原因而發放確信是真實的機密文件,但該名人士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該人士是否仍受免責辯護保護?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除違反公務員守則,亦違反條例指明“不論該資料、文件或物品是否屬實,該人士即屬犯罪”,“因此呢,佢做咗嗰樣嘢呢,佢點都系死?啦,系爭在邊條罪。”
9. 新民黨葉劉淑儀:(公職人員)訛稱政府派3萬元令公眾空歡喜都違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雖然不違反該條文,但會違反其他條文如公務員守則等。
間諜活動
10. A4聯盟楊永杰:有“龍友”收錢到軍事用地等禁地外拍攝,不知對方是間諜,即使絕無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都擔心會否違反“間諜活動”罪行?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門口經過、純粹影相的話,不會構成間諜活動的罪行。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碹:倘“龍友”將禁區外的照片出售予明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的組織或團體,該行為受現有法例規管。
11. 民建聯黃英豪:“與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中列明“軍火”的種類,“激光炮”等先進武器亦應包含在定義之內?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激光武器”未有如槍械、魚雷、地雷等列明在條例中,但只要是“任何擬在戰爭或武裝沖突的物品或裝置”都可包括在內。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
12. 民建聯陳克勤:已退休的公務員邀請在職公務員提早退休及移民,會否涉及煽惑離叛?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退休是正常活動,“有遲有早”,視乎個人生涯規劃,和放棄特區效忠是兩回事。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不打政府工不是放棄對特區效忠,一定不需要擔心。
叛國
13. 民建聯周浩鼎: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將犯叛國罪,是否一踏進組織即犯罪,不需考慮意圖?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加入已是自愿,行為反映心態,“主動加入唔使講啦啩,背后已經包含意圖。”
隱匿叛國
14. 經民聯盧偉國:如知道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將犯叛國罪,須在合理切實可行范圍內盡快舉報,何謂合理切實可行的范圍?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視乎個別情況,“我知悉后行去警署,切實合理地去到警署”。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盡快”的定義,要以常理理解的速度,否則“啲人就會諗系咪下一秒就會比人拉。”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自問自答)若有人向律師咨詢組織軍隊推翻特區或中國會否犯法?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若咨詢法律意見,律師不向外披露也不犯法,咨詢過程保密。若有人并非咨詢,向律師朋友透露將叛亂,律師如不披露即屬犯法。
15. 新民黨黎棟國:警方不需向被捕人提供延長羈留申請書,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如何確保被捕人可以作出有效、有利的抗辯?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碹:申請書內容可能涉及敏感及仍需調查的資料。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程序加入法院角色,不是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
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
16. 新民黨葉劉淑儀:與潛逃者離婚后分割資產,之后再處理資金,是否犯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未必違反“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條例,但伴侶或構成協助及教唆罪行。
禁止與潛逃者出租或租用物業
17. 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看電視才發現業主是潛逃者,租戶是否要漏夜拖篋離開住所?
新民黨副主席黎棟國:酒店向潛逃者租出房間是否違法?酒店客人眾多,“佢無可能知?喎”。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草案設有“特許授權”,受影響人士可以向保安局局長提出批予“特許”。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會考慮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潛逃者前,與第三方訂立合約、協定和義務而成立合資企業或作投資行為,第三方不會僅僅因此被視為違法。
禁騷擾國安工作人員
18.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林健鋒:如有人情緒激動,甚至爆粗會否屬騷擾行為?社會有負面詞語形容執法人員情況會否觸犯法例?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一時激動要看具體情況,未必具備意圖。
對處理國安案件人員作出騷擾罪
19.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克勤︰“見過大場面”的人或較不容易感到驚恐,草案會否減少對他們的保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立法原意是首先須合乎“常人都會驚”的情況,強調須符合合理性。
20.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黎棟國︰囚犯如不滿意懲教署長拒絕減刑的決定,感到受屈有否機會上訴?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碹︰當囚犯符合條件,署長會決定可否提早釋放,署方內部有程序,囚犯隨時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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