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京華城案,檢廉偵辦柯文哲臺北市長任內的京華城容積率案涉嫌圖利,今(30)日早兵分多路,前往柯文哲住處、辦公室等地搜索。而本文就“京華城容積率“和“公務員圖利罪“做簡單之介紹。
土地使用分區和容積率
容積率是指一坪土地可以換算成蓋幾坪房子,容積率越高,每一坪土地可以換算房屋的坪數就越多。容積率的多寡,與所在地點的土地使用分區有關。
土地使用分區主要分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等等;住宅區又可區分為住一、住二、住三、住四等,商業區分為商一、商二、商三、商四,每一個分區的容積率規定均不相同。
以臺北市為例,“商四“容積率是800 ,也就是 1 坪土地可以建 8 坪的房屋,“商三“是560 ,也就是一坪土地可蓋 5.6 坪房屋。
另外,還有所謂“容積獎勵“,“中央政府”的容積獎勵,包含“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危老重建容積獎勵“,臺北市則訂有“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筑容積獎勵辦法“。
京華城案要如何適用上述容積獎勵辦法?
威京集團的京華城土地,1991年從“工三“(容積率300%)變更為“商三“,(容積率560%)。
后來經過臺北市政府提出數項附加條件后,郝市府認為京華城容積率應為392%,但是遭到監察院糾正。2018年,柯市府依照監察院的糾正意見,將京華城容積率定為560%。
到2020年,京華城再依都市計劃法第24條,向臺北市都發局申請容積獎勵,使原本的560%增為840%,因此產生爭議。
刑法第131條圖利罪與裁量權
刑法第131條規定,“公務員對于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在于公務員可以行使裁量權時,如何認定是“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私人?
目前實務上認為,公務員因個案而行使裁量權時,應在法令規范范圍內選擇適當之處分,不宜有逾越裁量權或濫用裁量權之情形。如果公務員行使裁量權時,明知逾越法令授權范圍而越權裁量時,仍構成圖利罪之“違背法令“要件。
至于雖在法令授權范圍內之裁量,但裁量不當或不符公平原則、比例原則時,仍須依其情節,論究行政責任,但此時可能就不構成刑法上圖利罪。
柯文哲是否構成圖利京華城的關鍵因素,應視是否于法令規定范圍內選擇適當之處分、并且未逾越授權范圍、也未濫用裁量。否則,若明知逾越法令授權之范圍而為越權裁量時,仍符合圖利罪之要件。
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