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張姓女子去年圣誕節(jié)晚間,與男伴相約一同入住汽車旅館,但對方完事后卻不告而別,留下張女一人空守房間,并向旅館加碼4小時,卻無法支付共計1200元費用。士林地院審理,判處張女5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張女去年圣誕節(jié)與男伴相約一同入住汽車旅館,但對方完事后卻不告而別,不僅留下她一人空守房間,更無法支付共計1200元費用。(圖:shutterstock/達志)
判決指出,張女于2023年12月25日晚間近9時許,至新北市一處汽車旅館開房投宿,奔應于隔日中午退房,但她明知身上毫無分文支付延長住宿費用,也無付款醫(yī)院,竟基于詐欺得利犯意,在旅館人員提醒初次住宿時間、延長住宿時間將近時,向?qū)Ψ奖硎鞠胙娱L住宿時間各1小時,共4次(合計住宿款項共1200元)。
旅館人員表示,“我們提早30分鐘打電話提醒張女住宿時間到12時,但她一直延時,柜臺都有打電話進去跟她說時間還剩15分,她都是1個小時、1個小時這樣加,到當天下午4時,因為我跟她說無法加時,后來她出來才說身上沒有錢。”
張女辯稱:“我離開時,跟柜臺的人說身上的錢不夠,可不可以后付,柜臺經(jīng)理同意我離開,留下我的通訊軟體LINE聯(lián)絡資料跟手機號碼、姓名,約定下個月10日還款;要離開時,我只有1個塑膠袋里面裝400元現(xiàn)金跟20、30元的零錢,店家已經(jīng)同意我離開,當然就沒有把身上的400元給對方”、“我在延長投宿時,就知道自己的錢不夠”。
旅館人員指出,因張女并未攜帶任何證件,因此通報警方到場協(xié)助處理,而張女則認為警方逮捕程序不合法,請求調(diào)閱警方密錄器,證明店家已經(jīng)讓她離開。警詢時,張女均行使緘默權,于偵訊時否認有犯本件詐欺得利犯行。
士林地院審理,張女明知身上僅攜帶400元,無力延長住宿費用卻仍4次延長加時,詐欺犯意明確,且離開時也并未繳付剩余400元,因此依詐欺罪判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來源:中時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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