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貪遭檢方聲押,桃園地院9日裁定1200萬元(新臺幣,下同)交保,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系或接觸,檢方不服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桃園地方法院。
本案是因2017年桃市府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劃-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地主認為若以區段征收配地較少,采自辦重劃配地較多,獲利估計可達35億元,涉嫌在2017年8月以500萬元現金,在桃園市長官邸行賄鄭文燦。
“高院”認為,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后,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后釋回或交保,鄭文燦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且他政商關系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并不違反常情事理。
▲鄭文燦能否獲準保釋再添變量。中時
原審指鄭文燦無串供滅證可能
“高院”指出,何況現今信息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借便捷之信息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原裁定以案發至今已多年,鄭文燦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他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余地。
檢方6日認為鄭文燦涉嫌重大、有滅證、串證之虞聲押禁見,桃院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后,“高院”8日撤銷發回,桃院9日認為,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鄭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并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桃院指出,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除高齡90歲之楊男交保在外,其余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搜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檢方聲請羈押之理由有據,裁定鄭1200萬元交保,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系或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