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富少淫魔李宗瑞因性侵多人遭判刑定讞,法院裁定他要關29年10月,他認為殺人及販毒都很少關到30年,請檢方聲請重新定執行刑遭拒后,他向法院聲明異議被駁回后,聲請裁判及法規范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他聲請不合法,審查庭的3名大法官一致裁定不受理。
▲富少淫魔李宗瑞不甘關太久要求重新定執行刑,法官裁定駁回后,聲請釋憲。(來源:中時)
李宗瑞遭法院裁定應執行刑29年10月確定,他向臺北地檢署聲請重新定執行刑,經該署否準,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提起聲明異議。
他說,他各罪宣告刑合計有期徒刑65年7月,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10月,僅差2個月即達上限30年,遠高于各法院裁定各類重罪案件合并之應執行刑刑度,不論所犯之罪輕本刑高如販毒、殺人、低如詐欺、竊盜,再不論所犯之罪之次數多如數拾上百次,其所定應執行刑達有期徒刑上限30年之刑度實屬罕見。
李宗瑞主張,他觸犯妨害性自主類型之罪,侵害法益同質性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遞減,并考量生命有限,原裁定實有過苛,他入監執行逾十年,對于昔日犯下罪刑深刻悔悟,希望能加倍彌補被害人及社會公益。
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后認為,李遭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9年10月,裁定業已確定,具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更無從任意聲請法院重新更定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高院指出,李宗瑞并非對于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或其執行方法有何具體指摘,其聲明異議于法不合,應予駁回,李如果認為裁定有違背法令不當之情事,自應循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裁定聲明異議駁回,李不服提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李聲請釋憲主張,最高法院駁回他的抗告,及高院駁回他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聲請裁判及法規范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許志雄及楊惠欽、陳忠五大法官認為,2019年高院對李的裁定,他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逾期,另最高法院今年4月對他駁回抗告的理由,是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李的聲請于法均有未合,裁定不受理。
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