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7歲的女童小萱,與媽媽及媽媽的22歲男友阿國(均化名)同住,不料,阿國卻色欲薰心,在2023年7月連續3天凌晨,趁與小萱同床一起睡覺時,發現小萱已經入睡后,竟將小萱褲子脫掉,予以強制猥褻得逞,事后小萱媽媽得知實情,憤而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阿國對于犯行均坦承不諱。法官認,阿國所為,均是犯刑法第224條之1,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非輕,但考量阿國等3人當時是同居關系,案發過程沒有使用暴力脅迫及言語恐嚇,也未造小萱身體有明顯外傷,非以暴力方式壓制其意愿。
法官考量,阿國在案發時是22歲,年紀尚輕,且犯后坦承犯行,也已與小萱及其媽媽達成和解,犯后態度尚稱良好,應已知所犯之錯誤,若處以法定最輕本刑未免過苛,有情輕法重之遺憾,因此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阿國明知小萱年幼,正需要人保護及照顧,竟僅為滿足一己性欲,罔顧分際而強制猥褻,欠缺法治觀念,未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所為造成小萱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的負面影響。
日前依法宣判,阿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3罪,各處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并應依約履行賠償義務,及前往至指定之醫療機構,完成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并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
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