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與少女小萱(化名)交往,不料,小萱卻在陳男手機發現驚人秘密,陳男自2022年7月至12月,在住處趁她熟睡不知情的情形下,竟拿手機拍攝她裸露下體、胸部等,足以引起性欲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一共多達22張,小萱憤而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陳男對于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認,陳男趁小萱熟睡時,拍攝性影像照片共22張,而小萱是處于不知情被拍攝,因而無法對拍攝行為表達反對,顯然已壓抑小萱之意愿形同被迫,應認屬違反小萱本人意愿之方法。
法官考量,陳男所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
法官認為,陳男手段尚屬平和,對于小萱自由意志之侵害程度較低,其惡性尚非重大不赦,且陳男犯罪后已坦承犯行,并且有悔意,未逃避應負之司法責任,積極設法彌補己過,并與小萱以5萬元達成和解給付完畢。
法官審酌,陳男并無前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但其明知小萱在案發時未滿18歲,心智未臻成熟,竟為一己之私欲,趁其熟睡拍攝性影像照片,侵害個人隱私,嚴重影響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所為實屬不該。
日前依法判決,陳男依犯以違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可上訴。
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