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2022年騎機車經過看到廖姓女子在海邊沙灘全裸拍攝藝術照,他拿出手機錄影還傳給友人看,一審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臺灣高等法院考量吳男拍攝時間尚短,僅傳送予1人,沒有在網路散布,維持一審刑度,但宣告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3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可上訴。
吳男在2022年9月16日下午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臺二線82公里處時,適見廖女所屬之拍攝團隊,在沙灘對廖女為全裸拍攝創作,吳男持手機拍攝廖女的容貌及全裸、未著任何衣物之身體特征及廖女以手勢表示禁止其拍攝之影片,而非法搜集廖女之個人資料。吳男拍攝后騎乘機車離去,并將影片傳送予其友人。
基隆地院一審將吳男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未于搜集特定目的必要范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3月,上訴后,高院二審考量吳男沒有任何犯罪紀錄,且拍攝時間尚短,僅傳送予1人,尚無證據可認有在網路上散布之情形,行為情節及惡性較為輕微。
高院考量吳男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之初犯,雖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諒解,惟對方已對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綜衡上情后,認被告經本案偵、審程序,當知警惕,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諭知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3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
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