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與阿國(化名)是夫妻,阿國因吳女向他推銷直銷產品而認識,不料,2人竟發生外遇,在電影館及汽車旅館等地,共有3次婚外性行為,此事遭吳女的郭姓前夫發現,并要求200萬元(新臺幣,下同)遮口費,因阿國只湊到50萬元,郭男就打電話和傳訊息給陳女揭露,陳女最后憤而提告吳女求償100萬元。
法院審理,陳女指控,郭男將阿國與吳女偷腥的是告知后,她追問后,阿國迫于無奈,才坦白承認與吳女間的婚外情事實。在2022年5月9日知悉2人曾發生性行為后,她的身心十分受創,常常失眠流淚,2022年10月需到身心診所治療。他們的婚姻關系瀕臨破裂,經婆婆勸說及阿國再三道歉求和,念及子女2人均尚年幼,才勉將未離婚。
吳女辯稱,若法官認為他有與阿國發生性行為,則因陳女與阿國間的婚姻契約并不拘束第三人,臺灣現行法規范,并無法推論出“配偶權”之概念,配偶是一段關系之稱呼,而非植基于個人主體地位之權利,更不應該在通奸罪除罪化后,假借民法損害賠償的外衣,恣意侵害第三人之財產權。
阿國作證時指稱,他坦承,婚姻關系中外遇對象僅吳女1人,與吳女有3次性器接合行為。
法官檢視阿國與吳女的對話紀錄,吳女:“出門了嗎?想你??墒墙裉煲习??!卑骸疤厮估晃依掀哦ㄎ涣耍蚁肴フ夷??”吳女:“那怎么辦?你不能亂跑,不能改設定嗎?”阿國:“晚一點去找你,只能去烘爐地….去旅館馬上被抓包”
阿國:“生日快樂!愛你!”吳女:“哈哈,你記得~~我想你會忘記的”阿國:“3/10你生日啊!我選車牌一直找不到0310”,吳女:“你少來厚;最好敢!”
法官認,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除在損害之填補外,并具有慰撫之作用及預防之機能。法官審酌,吳女顯然欠缺面對自己錯誤行為之態度,足以對陳女造成二度傷害,其所為侵害基于配偶之身分法益,實屬情節重大。
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