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陳姓已婚男子,透過IG結識15歲中學少女小美,不但以每次4000至1萬5000元(新臺幣,下同)進行援交,甚至還幫她介紹生意。陳男甚至聲稱可以幫她宣傳,誘惑少女拍攝胸部與下體的私密影像。一審陳男分別遭判4月、5月刑度。經上訴后臺灣高等法院改判2年6月徒刑。
根據判決書,陳男透過通訊軟體IG結識15歲中學少女小美,原先第一次以1萬5千元代價找少女援交,后來第二次起就打折分別在新北市某公園公共廁所內3次,以及一次旅館內性交易。
未料陳男竟然做起老鴇,將少女介紹給朋友,并約在臺北市一處地下停車場與內發生性關系。少女母親事后發現后幾乎崩潰,氣得向警方報案提告。
陳男辯稱:“小美是在我們為第三次性交易前,才在聊天中跟我說她15歲,就讀中學,我們第一次、第二次為性交易時,我只知道她未滿18歲;我跟小美第一次、第四次為性交易時,是單純得到她同意拍攝影片,沒有引誘她。”
但法官查出,小美第一次援交前,陳男就有問過她的年紀,當時小美曾說自己15歲。甚至到警局作筆錄時,警察有問她,陳男是否知道她的實際年齡,想到陳男曾經傳表格給她,于是去看看表格里有沒有寫到年紀,就看到表格里有寫出生年月日及年紀,上面寫15歲。
一審法官認為,陳男與少女援交,甚至引誘少女被拍攝或制造性交或猥褻行為數位影像罪刑重大,但考量陳男已與少女達成調解,輕判陳男4月、5月刑度。
經上訴后,高院法官則認定,陳涉犯2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且犯罪時間集中,罪質相似,因此改判2年6月徒刑。
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