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大樓于2019年七一遭示威者沖擊占領、并闖入會議廳,藝人王宗堯、民主派初選案被告劉穎匡及鄒家成等共14人被控暴動等罪。
▲當日示威者沖擊立法會撬開大堂鐵閘后闖入大樓內四處破壞。資料圖片
劉及鄒等8人早前承認暴動罪,王宗堯等4人經審訊后暴動罪成,另有2名涉案記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范圍”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今于西九龍法院判處王宗堯監禁74個月,兩記者罰款1000至1500元,其余被告入獄54個月20天至82個月。
李官今判刑時,引述王宗堯(45歲)求情信指他為人善良、樂于助人,同意辯方指王沒有暴力行為,在現場只逗留約5分鐘,但逗留時間短非有力求情,暴動是倚賴每個人的加入,若然每人都像王一般在中途加入,暴動便會不斷延長,王出現亦是鼓勵及支持其他參與暴動者,不論其本身名氣,都會激起士氣,令其他人知道其行為得到認同;李官同意王的參與程度屬最低級別,以6年半作為起點,基于他沒有案底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最終判監6年2個月。
劉穎匡(30歲)在案發時曾與其他示威者商議應否留守立法會,并在警方清場時,曾向警方表示立法會內有示威者打算撤離。李官認為劉雖然沒有破壞行為,但參與程度并非低,從他與其他示威者商議去留,可見劉有帶領、號召及煽動角色,延續了暴動的可能性,其參與屬于重中之重,并以監禁7年作起點,但其于劉在最早階段認罪及無案底,故判監54個月20天、即約4年半。
鄒家成(27歲)進入立法會后,有份撕毀立法會會議廳內的《基本法》小冊子。李官指其罪責極之嚴重,立法會是莊嚴及有獨特建制地位,每項舉措都有其象征意義,而鄒撕毀《基本法》小冊子、涂鴉墻壁等每一項行為都能激起暴動,其行為帶有煽動性,罪責與使用武器沖擊破壞不遑多讓。李官以最高的7年作為量刑起點,基于鄒認罪及無案底,終判監61個月15天、即約5年1個月。
林錦均(28歲)為本案中判刑最重的被告,雖然辯方求情時,指林在案中沒有進入立法會大樓內,不應將立法會內被破壞的物品納入加刑因素。李官卻指,林曾參與立法會外的暴動,并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其沖擊行為引發后來的占領立法會事件。李官形容當時每一分鐘、每一個事件都會將事件“推前一步”,林的參與是最嚴重級別,加上他另涉刑毀罪,故同樣以7年作為量刑起點。林因本案曾在內地被扣查約兩個月,李官酌情減刑后,判監82個月、即6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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